艾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ag官方登录入口

2019-09-16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919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91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小名“某某”,绰号“某某”,男,傣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云南省临沧市。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于娟,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8日左右,一个缅甸代工人员联系张某某(男,已起诉),让张某某联系车辆把六十名持边民证无护照的缅甸人从耿马县xx镇运送到山东威海打工,每人给50元好处费。张某某联系被告人艾某某,由艾某某等人将六十名缅甸人运送至昆明,后由昆明的一大客车将六十名缅甸人送至浙江义乌,黄某某(男,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在义乌接上缅甸人后,安排司机许某某(男,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将缅甸人运送到山东威海。许某某驾驶豫xx号大客车拉着该六十名缅甸人于2018年6月2日凌晨行至沈海高速黄岛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8年7月3日12时许,一男子(未查获)向被告人艾某某介绍运送缅甸人至凤庆县的生意。后艾某某邀约禹某某(男,已被取保候审,另案处理)使用微型车在耿马县xx镇将24名无合法入境证件的缅甸人沿途躲避检查站行驶至昌宁县更戛乡路段被查获。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运送未持有有效证件的缅甸人躲避边境检查站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事实称其没有跨省运输,就是在所在地运送了一段距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笔事实称当日其没有邀约禹某某,当时就查获其一个人和车上的12个缅甸人。
被告人艾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18年7月3日被告人艾某某邀约禹某某运送24名无合法入境证件的缅甸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艾某某系坦白,其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无犯罪前科,一直遵纪守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艾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8日左右,一个缅甸带工人员联系张某某(男,已起诉),让张某某联系车辆把六十名持边民证无护照的缅甸人从耿马县xx镇运送到山东威海打工,每人给50元好处费。张某某联系被告人艾某某,由艾某某等人将六十名缅甸人运送至昆明,后由昆明的一大客车将六十名缅甸人送至浙江义乌,黄某某(男,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在义乌接上缅甸人后,安排司机许某某(男,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将缅甸人运送到山东威海。许某某驾驶豫xx号大客车拉着该六十名缅甸人于2018年6月2日凌晨行至沈海高速黄岛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8年7月3日12时许,一男子(未查获)向被告人艾某某介绍运送缅甸人至凤庆县的生意。后艾某某使用微型车在耿马县xx镇将12名无合法入境证件的缅甸人沿途躲避检查站行驶至昌宁县更戛乡路段被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查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艾某某到案的经过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艾某某的身份情况;情况说明,证实被查获的60名缅甸籍人员名单及均未持有有效护照和准许进入中国内地的证件的情况;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提取驾驶员黄某某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的情况;翻译资料及通行证复印件、遣送出境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偷越国(边)境人员身份情况,以及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拉某某、毛某1等人询问笔录,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张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禹某某等人的供述,证实本案的事情经过情况,被告人艾某某用其微型车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情况;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某等人对被告人艾某某进行辨认,被告人艾某某辨认张某某等人的情况,以及偷越国(边)境人员对所乘坐交通工具进行辨认的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某于2018年7月3日邀约禹某某使用微型车共同运送24名无合法入境证件的缅甸人的犯罪事实,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均对其邀约禹某某一起运送缅甸人的事实予以否认,在案仅有禹某某的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某邀约禹某某共同运送缅甸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运送未持有有效证件的缅甸人躲避边境检查站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运送人员众多,其行为侵犯了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被告人艾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艾某某未邀约禹某某一起运送无合法入境证件的缅甸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艾某某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38日折抵刑期38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 风
人民陪审员  麻顺德
人民陪审员  刘风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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