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居林与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ag官方登录入口

2019-09-24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7196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7196号
原告:尹居林,男,199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鹤山路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nax5a1y。
法定代表人:刘震,经理。
被告:于英,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尹居林与被告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居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居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英返还尹居林定金6000元及其他费用7000元,共计13000元;2、诉讼费由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英承担。事实与理由:尹居林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劳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英为尹居林安排工作,并收取相关费用。后尹居林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向于英转账10000元,但于英收取钱款后迟迟未给尹居林安排工作,尹居林索要钱款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英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9日,于英(甲方)与尹居林(乙方)签订智多帮劳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安排乙方入场工作,收取乙方叁仟元定金,剩余款项将于面试当天早晨一次性交齐。2.甲方承诺安排乙方入厂工作,面试完成顺利上岗,若有面试未通过,则甲方将所收款项于三日内退还给乙方。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约定的费用。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该份合同盖有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并写有余额柒仟元已付齐字样。
2、对于智多帮劳务委托合同及安排工作的经过,尹居林称,2016年2月,其通过即墨信息港发布的招聘信息联系到于英,双方口头约定于英以10000元的价格为尹居林安排工作,2019年2月24日,尹居林通过微信向于英转账3000元定金,2019年3月19日,于英安排了尹居林进行面试,并称其面试已通过,回去等待体检通知,同日与尹居林签订智多帮劳务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尹居林通过微信将剩余7000元转给于英,之后尹居林迟迟未接到工作单位的入岗通知,经多次催促于英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也未返还收取的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尹居林签订劳务委托合同,约定为尹居林介绍工作,但最终尹居林未入厂工作,即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尹居林订立的居间合同未成立。因此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及必要费用。尹居林主张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英返还定金6000元及其他费用7000元,本院酌情认定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尹居林定金3000元及居间费用7000元。
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尹居林定金3000元、居间费7000元,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尹居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青岛智多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国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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